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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一頁】 回疑難解答目錄
發起人:葉錫卿   發起時間:2012.05.10
問題主題:就7367問題探討
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一四三四三號函)
再轉繼承人不願申報或繳納遺產稅者,得准由其他繼承人(申請人)檢附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與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再轉繼承人之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並將該再轉繼承人所繼承之不動產資料移送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二、(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台(88)內地字第八八一四三四三號函)再轉繼承人不願申報或繳納遺產稅者,得准由其他繼承人(申請人)檢附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與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再轉繼承人之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並將該再轉繼承人所繼承之不動產資料移送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
三、不動產經再轉繼承而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不以一代為限,其情形甚為複雜,為利基層實務作業執行,茲舉簡例說明:甲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丙、丁;乙死亡,其繼承人為戊、己;丙死亡,其繼承人為庚、辛;戊死亡,其繼承人為壬、癸,則:
(一)繼承登記申請人為丁時,應檢附被繼承人甲遺產稅相關證明文件,於登記為丁、己、庚、辛、壬、癸公同共有並於登記簿為註記後,將乙丙戊之不動產繼承資料移送該等人死亡時戶籍所在之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
(二)繼承登記申請人為己時,應檢附被繼承人甲、乙遺產稅相關證明文件,於登記為丁、已、庚、辛、壬、癸公同共有並於登記簿為註記後,將丙、戊之不動產繼承資料移送該等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
(三)繼承登記申請人為庚或辛時,應檢附被繼承人甲、丙遺產稅相關證明文件,於登記為丁、己、庚、辛、壬、癸公同共有並於登記簿為註記後,將乙、戊之不動產繼承資料移送該等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法核定並追繳其遺產稅。
四、上述繼承統表簡圖如下:

                   庚
甲 丙(死亡)   
                   辛

乙(死亡)           癸
                   戊(死亡)    
                           壬

根據以上二則函釋,7367問題仍可辦理登記為公同共有登記,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之再轉繼承人之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遺產稅,不得繕發所有權狀」,請問:
Q1.甲之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含未會同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因註記遺產稅未繳清,似無法辦理移轉處分,對否?
Q2.若上述可移轉處分,當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辦理未會同之再轉繼承人價金提存及出售公同共有物全部,對否?
以上,請王老師不吝指正賜教,謝謝。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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