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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7.14
問題主題:借名登記
1.法人擬出資購買廠區對面及毗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2.前項買賣擬以借名登記為之,其出名人之選任,以下列何者適當:(1)公司股東?(2)非公司股東?
3.本件買賣自備款由公司出資,銀行貸款亦由公司具名申請,即公司為借款人、出名人為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會否產生不利?
4.此種借名登記契約書(或協議書)適合公證嗎?
5.借名登記之雙方,僅需訂立債權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可;還是應該辦理信託便於管控及規劃?
6.若信託較好,直接辦自益,還是規劃他益?信託重點原則是什麼?
7.以上借名方式,是否涉及違法行為?或者可能有後遺症?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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