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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7.14
問題主題:重測未換狀出售土地時,授權書要填「舊地號」或「新地號」
1.旅居國外人<甲>,民國62年旅美至今未歸,於國內有多筆土地
2.後因土地陸續進行重測,部分權狀留在國內,放置於弟弟<乙>處,弟弟<乙>曾拿部分權狀為重測換狀
3.今<甲>擬出售全部土地,國外授權書書寫「舊地號」,地政事務所認為應書寫「新地號」,是否有依據?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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