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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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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07.14 |
問題主題:重測未換狀出售土地時,授權書要填「舊地號」或「新地號」
1.旅居國外人<甲>,民國62年旅美至今未歸,於國內有多筆土地 2.後因土地陸續進行重測,部分權狀留在國內,放置於弟弟<乙>處,弟弟<乙>曾拿部分權狀為重測換狀 3.今<甲>擬出售全部土地,國外授權書書寫「舊地號」,地政事務所認為應書寫「新地號」,是否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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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7/14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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