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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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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07.15 |
問題主題:視同贈與
1.甲在民國100年3月受贈取得新北市樹林區的房屋一戶 2.甲在民國110年2月將房屋出售給妹妹,訂立房地產買賣私契,妹妹有支付總價新台幣750萬元給甲。 3.甲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間的<買賣認定>,因為妹妹未能提出750萬元的收入來源,所以國稅局不予認定是<買賣>,因此國稅局就以該戶房地產的土地公告現值總價及房屋課稅現值合計為216萬元<視同贈與>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Q1:請問甲是否需要在明年五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税? 若是需要申報的時候,是以出售總價750萬元,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售價減去原來甲受贈的房屋課稅現值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Q2;以後妹妹出售房屋的時候,申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是750萬元或是2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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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7/15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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