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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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9.02
問題主題:未依限申報房地合一稅
1.依所得稅法第108-2條之'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3.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4.又,另查同法第14-7條"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5.是以,倘售出房地,未依限申報,稅捐機關可否直接依第108-2條第一到三項裁罰? 還是要先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6.未依限繳納,再依第108-2條第二.三項裁罰呢?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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