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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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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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09.15 |
問題主題:租地建屋
1.鄉下農村烘焙菸葉的「菸窯」 2.如果土地原本租地建屋為<不定期租約>收不回來 3.現因共有物分割成AB兩筆土地 4.有保存登記的房屋坐落在A地 5.B地只剩下已經荒廢的「菸窯」 6.請問B地主,可否主張此非租地建屋性質,無土地法第103條之適用? 7.而以民法第450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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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9/15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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