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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9.15
問題主題:租地建屋
1.鄉下農村烘焙菸葉的「菸窯」
2.如果土地原本租地建屋為<不定期租約>收不回來
3.現因共有物分割成AB兩筆土地
4.有保存登記的房屋坐落在A地
5.B地只剩下已經荒廢的「菸窯」
6.請問B地主,可否主張此非租地建屋性質,無土地法第103條之適用?
7.而以民法第450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主張終止租約?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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