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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天祐  [email protected] 發起時間:2017.07.25
問題主題:耕地合併分割與地權調整
請問相鄰不同所有權人之耕地合併、分割後每筆達0.25公頃以上者,是
否屬於地權調整?

參考函釋如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7月29日台(89)內地字第8909612號
【修訂日期文號】 95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50034740號函
【要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有關地權調整之認定
事宜。
【內容】一、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Ο.二五公頃者,不
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
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
割。」及「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者,係指
下列事項……三、地權調整。……。」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所稱地權調整,係指政府辦
理土地法第1編第5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耕地分割
之必要者而言。但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
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在其合併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並未增加之
條件下,得予受理。
(備註:按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業經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1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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