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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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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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0.08.12 |
問題主題:課徵租稅之要件
1.辦理自用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營業,一般是以公契日往前推一年。 2.但如先簽約(私契),約定一年後再辦過戶(例因有營業須等一年),而現行實價登錄的交易日期必須以私契日填載,如此一來會不會日後有被稅捐機關認定以私契日往前推算,以致不符自用增值稅要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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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0/8/12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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