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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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0.12.30
問題主題:仲介費可否雙方自行協議?
1.一年內房地短期買賣交易案件,買賣方於議價過程協議
2.買方仲介費用由賣方支付,賣方支付6%仲介費。
(原仲介委託書買方4%、賣方2%)
3.該協議列為買賣附款條件,是否會有納保法第7條之租稅規避認定之虞?
4.就買方4%認定為買賣對價課徵所得稅?
5.不採第三人清償附款,也不於買賣私契註記該特別約定,由買賣方分別與仲介方廢棄原仲介委託書,改採買賣方重新與仲介方簽定委託契約,買方與仲介方簽定無償委任、賣方與仲介方簽定全額6%委任,如此是否有瑕疵?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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