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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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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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0.12.30 |
問題主題:仲介費可否雙方自行協議?
1.一年內房地短期買賣交易案件,買賣方於議價過程協議 2.買方仲介費用由賣方支付,賣方支付6%仲介費。 (原仲介委託書買方4%、賣方2%) 3.該協議列為買賣附款條件,是否會有納保法第7條之租稅規避認定之虞? 4.就買方4%認定為買賣對價課徵所得稅? 5.不採第三人清償附款,也不於買賣私契註記該特別約定,由買賣方分別與仲介方廢棄原仲介委託書,改採買賣方重新與仲介方簽定委託契約,買方與仲介方簽定無償委任、賣方與仲介方簽定全額6%委任,如此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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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0/12/30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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