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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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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線: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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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02.04 |   
          | 問題主題: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或公告 1.執行土地法34-1程序,若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存證信函投遞未成功,由郵局招領中
 2.優購通知地址為戶籍謄本地址,可否在招領期限內,就至提存所聲請提存,並在提存書中說明該共有人行蹤不明?
 3.是否需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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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2/4 |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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