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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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2.04
問題主題: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或公告
1.執行土地法34-1程序,若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存證信函投遞未成功,由郵局招領中
2.優購通知地址為戶籍謄本地址,可否在招領期限內,就至提存所聲請提存,並在提存書中說明該共有人行蹤不明?
3.是否需聲請法院公示送達?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2/4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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