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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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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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05.28 |
問題主題:房地合一稅
1.客戶在104年1月份受贈取得房地產,去年109年出售房地產,適用”舊制” 2.110年5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不擬提供104年取得該房地產之資料,也不擬提供109年度出售房地產資料者 3.國稅局有無可能僅以其出售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公告的財產交易所得比例)42%後,朮出財產交易所得14萬5236元? 4.請問日後國稅局會否查到納稅義務人104年取得資料及109年度出售資料,按房屋比重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183萬5530元,且要求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外,尚加處罰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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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5/28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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