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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09.11
問題主題:信託關係
1.民國101年委託人甲,將A地辦自益信託給次子乙(受託人)。
2.將B地辦自益
信託給三子丙(受託人)。
3.信託期間:自101.1.1至121.12.31,但並無委託人死亡信託關係消滅之約定。
4.今甲擬預立遺囑,死亡後遺產:
<1>A地由次子乙(即受託人)一人繼承取得。
<2>B地由三子丙(即受託人)一人繼承取得。
5.是否應先辦理信託內容變更,增列:"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時,信託關係消滅"及以"遺囑指定之繼承人為信託利益繼承人及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信託關係之終止權,亦由該繼承人繼承;信託利益之繼承人或信託財產之歸屬受益人,或遺囑執行人得單獨隨時與受託人終止信託,免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終止信託」?
6.倘信託私契「未約定」委託人死亡,信託關係消滅。則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由受託人(繼承人)一人繼承取得,有無違反信託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或適用第2項,因繼承取得不受第1項之限制?
7.依內政部99.8.23函釋意旨,信託關係未終止前,遺囑執行人對信託財產尚無管理權限,「不得」以其名義終止信託並會同受託人申辦塗銷信託登記。
8.倘若,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信託關係消滅」,則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乙或丙,遺囑執行人乙得否單獨與自己受託人乙終止信託及塗銷信託登記後,依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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