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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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1.10.13
問題主題:監護宣告
1.A土地為甲、乙、丙分別共有各1/3,甲現為植物人,但尚未申請監護宣告
2.乙丙現欲將A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給丁,提存甲應得之價款後,再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希望法官同意以這筆提存後的款項支付甲的醫療費用
3.可否先以甲的名義進行提存,日後以監護人的名義申請提領提存物?
4.會不會有不能領取提存物的問題?
5.實務上法院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後,會用什麼方式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不被挪用?
6.以財產信託的方式可行嗎?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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