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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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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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1.10.13 |
問題主題:監護宣告
1.A土地為甲、乙、丙分別共有各1/3,甲現為植物人,但尚未申請監護宣告 2.乙丙現欲將A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給丁,提存甲應得之價款後,再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希望法官同意以這筆提存後的款項支付甲的醫療費用 3.可否先以甲的名義進行提存,日後以監護人的名義申請提領提存物? 4.會不會有不能領取提存物的問題? 5.實務上法院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後,會用什麼方式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不被挪用? 6.以財產信託的方式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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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1/10/13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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