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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發起時間:2023.06.20
問題主題:公契日期與私契日期不一致,向國稅局申報他益信託之贈與稅及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時,是否會受刁難或不予受理?
請問
1.不動產買賣,常有公契日期與私契日期不一致,亦不影響物權登記。
2.倘若甲(委託人)最近凝將房屋一棟,以乙妻(受託人),辦理他益信託登記,丙子為(歸屬受益人),依法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3.因洽為跨年度,擬享用111年度之免稅額 ,故公契日期只*能填載111年12月31日。
4.但礙於信託私契必須公證,依公證法規定,私契日期亦只能填載公證人公證當天之日期(假設公證日為:112年01月16日)
5.本案形成公契日期與私契日期不一致。
6.假設,本案於辦理信託登記時,擬將經公證之私契作為公契之附件,以供登記後作為信託專簿,以達公示效力。
7.本案將來向國稅局申報他益信託之贈與稅及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時,是否會受刁難或不予受理?

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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