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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67-5665分機122 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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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LINE群組問題 |
發起時間:2023.06.26 |
問題主題:民法中受補償人之補償債權,有法定抵押權,其是否有優先於銀行所設定之意定抵押權?優先購買權
1.民法824-1條但書中所規定,針對受補償人對補償義務人之補償債權,有法定抵押權,其是否有優先於銀行所設定之意定抵押權? 2.其與民法865條規定,其受償債權依登記次序先後,有無關連? 3.若有登記次序在前之共有人,其不動産意定抵押擔保金額已逾越該不動產分割後之市場價值(超過)時,若為求償受補償額債權,而再將其設定法定抵押權於後,好像並無實益? 4.依民法824-1條第五項規定,如何併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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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現代地政聯盟總部 [email protected]
回覆時間:2023/6/26 |
本則疑難問題已回復至詢問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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